著作權法: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刪除)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
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